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4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40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點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案外人 邱蘇金蓮 邀同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5年2月15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民國115年2月15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壹佰陸拾肆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96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1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伍佰零捌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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