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9號原告楷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3,0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安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