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3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