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毒品等罪,嗣執行中經本院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15日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3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605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6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