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31日以法矯字第0980029606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8月3日,有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