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9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93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選任辯護人蕭銘毅律師被告乙○○○公設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6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貳袋(含袋),均沒收銷毀之,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叁仟元,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均沒收。
乙○○○無罪。
事實
一、庚○○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觀察、勒戒並執行強制戒治後,已經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緣於民國97年6月1日晚間7時27分許時,己○○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供渠與渠配偶甲○○、友人丙○○於唱歌時施用尋樂,因己○○前自庚○○友人處得知庚○○有甲基安非他命且甲○○亦抄有庚○○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庚○○行動電話)並約略知悉其住處,遂由己○○於上開時間,以甲○○持用之門號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稱甲○○行動電話)撥打庚○○行動電話而由庚○○接通後,己○○即向庚○○表示欲向其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庚○○即基於營利之意圖,表示同意販售,而經己○○於電話中央求減價,庚○○最後同意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出售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予己○○,並告以由己○○至其住處門口敲門三聲為付款取貨之暗號,待己○○抵達庚○○位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2樓住處大樓後,即於同日晚間7時46分許,以甲○○行動電話撥打庚○○行動電話與庚○○聯繫,並獨自進入大樓二樓至庚○○住處門口,以上開約定暗號之方式敲門,庚○○聽聞該敲門聲後,即稍微開啟該屋大門並以人在室內而以手伸出門縫之方式,將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交付己○○並收得約定價款3,000元。庚○○遂以上開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
二、己○○向庚○○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後,即自庚○○住處下樓,而在庚○○住處大樓樓下與甲○○、 翁建 中會合,恰為在該處執行另案勤務之員警戊○○、辛○○、 黃玉龍 、 王俊傑 發覺三人行跡可疑,遂上前盤查,而當場自己○○身上查獲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嗣經甲○○向警表示配合調查,即由甲○○於同日晚間8時許,以伊上開行動電話撥打庚○○行動電話,因庚○○未接聽而由在庚○○住處內之乙○○○代為接通告以將轉知庚○○,乙○○○即為購買東西而著庚○○外套自庚○○住處走出,隨即遭戊○○等人為逮捕,並再乙○○○身上之庚○○外套查扣庚○○所有與本案無關之海洛因一 小包 (毛重0.37公克),再經乙○○○帶同員警返回庚○○住處,除當場查獲庚○○外,並扣得庚○○所有之包含其上開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己○○所得之3,000元金額在內之現金共15,200元、其持用之上開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其所有之電子磅秤一個、分裝袋二十二只、供庚○○施用與本案無關之海洛因一小包(毛重0.5公克)、注射針筒四支,另扣得乙○○○持用之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下稱乙○○○行動電話),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暨由同屬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認定被告庚○○有罪之證據方法計有:㈠被告就自己之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不利己之陳述、㈡共同被告乙○○○就庚○○之犯罪事實於審理中之不利於庚○○之陳述、㈢證人甲○○、己○○於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言、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毒品鑑定書、㈤被告庚○○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本案案發當日通聯紀錄、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經查,皆未發現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該等證據方法之情形。茲就各該證據係有證據能力之理由及確經合法調查之程序,分述如下:
㈠上開㈡所示之共同被告乙○○○就被告庚○○之犯罪事實於
審理中之不利於庚○○之陳述,查屬被告非以證人身分而以被告身分在審判上之陳述,是上開筆錄雖未經具結,惟因屬審判上之陳述,自有證據能力(參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5號判決要旨),且未經被告或其辯護人聲請將乙○○○改列為證人為詰問,並經本院於調查證據時,提示乙○○○於審理中之各陳述,供被告及其辯護為詢問,已賦予被告詰問機會,而經合法調查,是該陳述自得作為本院裁判之基礎。
㈡上開㈢所示之證人甲○○、己○○於偵訊中之證言,係於檢
察官前為陳述並依法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第
159條之1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判中,傳喚渠等到庭由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行交互詰問程序,並取得其證言,是渠等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言,除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而可為裁判之依據外,其上開於偵訊中之證言,因已予被告補行使詰問權,並經合法調查,自亦得為裁判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上開㈣所示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出具之鑑定書
,查均係檢察機關偵查毒品犯罪依囑託鑑定規定囑託該機關所出具之鑑定書面結果,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之規定,得為證據,而被告及辯護人對上開鑑定書之證據能力,並不爭執,至本案辯論終結,均未聲明異議,且上開鑑定書與被告本案犯罪事實均有關聯性,是上開鑑定書除均有證據能力外,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並告其要旨供被告及其辯護人為答辯,是上開鑑定書均經合法調查,自得為裁判之依據。
㈣上開㈤所示之電話通聯紀錄,查係通訊公司就所提供之通訊
服務業務,於提供服務過程中須以電腦系統紀錄之逐筆通訊紀錄,該業務上紀錄文書自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有證據能力,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並告其要旨供被告及其辯護人為答辯,是上開文書均係經合法調查,自得為裁判之依據。
㈥上開㈠所示之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之不利己之陳述,查無刑
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158條之2規定情形,且與本院依法調查所得事實相符,自得援引被告不利己之陳述作為認定其等有罪之證據。
㈦上開㈥所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警方依法搜索
而查獲,查無不法取得情事,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該扣押物之扣押物品目錄表、採證照片暨上開㈣所示之鑑定報告供被告為辨識,並由其與其辯護人為答辯,是上開扣案物,除有證據能力外,並經合法調查,自得為本院裁判之基礎。
二、被告庚○○就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為其本人所持用,而在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接受美沙酮治療期間,見過證人己○○、甲○○,嗣於事實欄二所示之時間,經警在其住處查獲並扣得如同欄所示之物品等情,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其涉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於警詢、偵訊中先辯稱其並未持有甲基安非他命,本案係因甲○○懷疑己○○與其有曖昧關係,故指訴其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云云(參見97年6月2日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16847號卷第9頁;97年6月24日偵訊筆錄,同卷第107頁),復於偵訊中辯稱其當日有服用抗憂鬱症藥云云(參見97年6月24日偵訊筆錄,同卷第107頁),又於準備程序中辯稱以當日下午其自陽明醫院接受美沙酮治療返家,即迷迷糊糊,隨後即有警員進入其住處指稱其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甲○○云云(參見本院
97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再於審理中辯稱其當日都在睡覺,亦未接到任何電話,更未交付甲基安非他命予己○○或甲○○云云(參見98年8月26日審判筆錄第28、
32頁)。其辯護人並以附表二所示之通聯紀錄並無法證明確有通話,而證人己○○雖於審理中證稱係自庚○○取得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惟己○○於審理中到院作證時距案發時間達一年,且渠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言,除互有歧異外,並曾於偵訊中曾證稱販賣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渠之女子與庚○○不太像(參見附表四編號二、⒉、
⑴、問所示;同表編號二、⒉、⑷、問所示),是己○○審理中之證言容有係因本案僅查獲庚○○一名女子而有誤認之情形之辯護意旨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本案己○○於案發當日,因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且知悉庚
○○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而以甲○○行動電話撥打庚○○行動電話,經以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該二通電話為連絡後,前往庚○○住處,以事實欄二所示之敲門暗號,由庚○○以開啟其住處大門並以人在室內而以手伸出門縫之方式,向己○○收取價款並將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己○○,而己○○於取得該等毒品下樓後,隨因行跡可疑而為警員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證人己○○於偵訊(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㈡、⒉、⑴、問、問至問所示;同表編號二、㈡、⑵與⑶及⑸所示)及審理(參見附表四編號三、㈠、⒈、⑵及⑶所示、同表編號三、㈡、⒈、⑵所示;同表編號三、㈢、⒈所示)中結證明確,而本案共同被告 洪許 東坡係於案發同日下午5點多抵達庚○○住處,該住處內僅有伊與庚○○二人之情,亦據共同被告乙○○○陳述明確(參見本院97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且被告庚○○係於案發同日下午5點多返回其住處之事實,併為被告自陳在案(參見本院97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所示),是本案依上開證人己○○之證言、被告二人之陳述,核對附表二所示之通聯紀錄各通電話之時間、己○○既係以甲○○行動電話撥打庚○○行動電話向接聽電話之女子議價購買毒品後,前往庚○○住處向一名女子付款取貨購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依附表二所示之各該通電話撥打通話時間,該期間內庚○○住處內僅有庚○○與乙○○○二人,除堪認定與與己○○為通話之女子確係為庚○○外,亦能確認在庚○○住處大門與己○○為交易之該名女子確為庚○○無訛,依上開事證,被告庚○○確有以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販賣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己○○,堪能認定。被告庚○○辯稱之其未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其當日返家後迷迷糊糊在睡覺並未接聽電話、亦無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己○○云云之辯詞,均顯屬卸責之詞,無從採認。
㈡辯護人雖另以證人己○○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言有相
互歧異及曾證述販賣毒品之女子非庚○○之辯護意旨為被告辯護,然查,證人己○○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言,雖就本案就案發當日持用甲○○行動電話撥打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電話購買毒品者究係為渠自己或係甲○○、以及渠自庚○○住處大門門縫窺見之該名僅由門縫伸手取款交貨之女子是否確為庚○○之證言部分,渠前後證言形式上固係有差異,惟以:
⒈本案就證人己○○之警詢筆錄部分,查除與證人甲○○、
關係人丙○○之警詢筆錄記載之形式與內容均屬相同,如此筆錄之記載,顯有疑問外(參見附表三編號一所示;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均遭己○○、甲○○先後於偵訊及審理中否認渠等警詢筆錄記載內容係與二人當時陳述意思相同,而渠二人之警詢錄音資料並未經移送於本院且經本院查詢未能尋得,是渠等之警詢筆錄之證明力,實應所保留,本案自難以渠等之警詢筆錄逕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合先敘明。
⒉就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該二通電話究係由何人撥打部
分:本案依偵訊筆錄之記載,證人己○○雖先後於偵訊中證稱渠未撥打電話,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電話均由甲○○所撥打(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㈠、⒈、問所示;同表編號二、㈡、⒈、問及問所示),然證人甲○○於偵訊、審理中除證稱伊不知悉己○○購買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外,並證稱當日伊等三人遭警察查獲後,查獲員警交求伊等撥打電話證明所述內容屬實,因己○○不敢撥打,由伊以伊行動電話撥打庚○○行動電話,於查獲之前均係由己○○持伊行動電話撥打等語(參見附表三編號
二、㈠、問所示;同表編號二、㈡、⒈、問及問所示;同表編號三、㈠、⒈、問所示),參酌本院依偵訊光碟製作之逐字議文,己○○於查獲翌日檢察官偵訊中已陳稱其案發當日確係有撥打一通電話(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㈠、⒉、⑶、問所示),是己○○渠於其後偵訊中證稱之案發當日電話均由甲○○撥打是否確實,除已有疑義外,復依渠於審理中之證言,除證述案發當日係由渠撥打電話至庚○○行動電話洽商購買毒品外,並證稱渠係在電話中與庚○○商談價金等語(參見附表四編號三、㈠、⒈、⑶、問所示;同表編號三、㈡、⒈、⑵、問所示;同表編號三、㈢、⒈、問至問所示)。依上開己○○、甲○○之證言內容,己○○於審理中之證言內容,查與甲○○於偵查、審理中之證言內容情節相同,是斟酌己○○於查獲翌日檢察官偵訊中曾約略坦承渠當日有撥打電話之情,渠於其後偵訊中證稱之當日電話均係由甲○○撥打部分之證言,尚難認屬正確。是本案就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該二通電話確係由己○○撥打之情,既經證人己○○證述明確並與證人甲○○證述情節相符,自難僅以己○○於偵訊中就撥打電話為何人之證述有誤,即遽認渠之證言不可採信,辯護人就此部分之辯護意旨,自難認可採。
此外,證人己○○於審理中就其於案發當日與庚○○間之撥打、接收情形之過程,雖與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通聯紀錄有所差異(參見附表四編號三、㈢、⒈、⑴、問至問所示),惟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該二通電話既確係由己○○所為之通話,參酌本案案發時間距本案審理約已一年以上,此部分容屬己○○有誤記之情,又與己○○為上開二通通話之女子既確係為庚○○之情既已如前證,是己○○就該二通電話撥打及接話情形,縱係有所誤記,仍對被告庚○○本案犯行不生影響,附此敘明。
⒊就該自庚○○住處大門門縫伸手取款交貨之女子部分:證
人己○○雖於查獲翌日檢察官偵訊中證稱在庭之被告庚○○與交付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該名女子不太相像云云(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㈠、⒉、⑴、問至問與問所示;同表編號二、㈠、⒉、⑵、問所示;同表編號
二、㈠、⒉、⑷、問所示),惟渠於審理中除就該名女子確為庚○○指證明確外,就渠於上開偵訊中陳述庚○○與交付渠毒品之女子不太相像,係因當時僅見過庚○○一、二次面之情,解釋綦詳(參見附表四編號三、㈠、⒈、
⑵、問及問所示;同表編號三、㈡、⒈、⑴所示),再參酌本案己○○購買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之付款取貨過程,庚○○係自其住處大門由大門門縫伸手與己○○為交易,己○○自無從見得庚○○之長相及體型全貌,而本案己○○與庚○○於付款交貨當時,庚○○住處內既僅有庚○○一名女子,顯足證明本案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確係由庚○○販賣交付予己○○。自難僅以己○○上開偵訊中之證言,遽對被告庚○○為有利之證明,是辯護人就此部分之辯護意旨,自難認採認。
㈢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也始終無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販賣行為,而僅得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以,本案依附表四編號三、㈠、⒈、⑶所示之證人己○○證言,被告庚○○與己○○間就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價額,既係經該二人議價後以低於其原欲出售之金額成交,依上開說明,堪認被告庚○○就其與己○○間之本案交易,確係出於營利之買賣目的,自係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無訛。
㈣綜上所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庚○○以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販賣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己○○,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按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亦未必盡同,或有大、中、小盤毒梟之分、或僅止於吸毒者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是其等各自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屬相同,不可謂不重;本案依據卷證資料所示,本案被告犯罪情節,查與吸毒者間因互通有無所為之有償提供毒品之情形大致相當,自難與大中盤毒梟販毒之惡性等同並論,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號解釋暨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788號判決要旨,考量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衡酌結果,認其犯罪情狀亦屬顯可憫恕,尚有可憫恕之情,如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茲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經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竟仍為販賣之犯行,其行為顯已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惟斟酌其犯罪之動機、販賣次數與數量、生活狀況、素行、智識程度、因本案犯行所得之利益暨所生之危害等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又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因係包裝上開毒品所用而與各該毒品難以析離,是均應認屬查獲之毒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參照),而該等毒品均為被告本案販賣予己○○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次按「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之財物,不能與正常營利事業計算營利所得之情形相提並論,是所稱因犯罪所得之財物,乃指犯罪行為所直接取得而法律上無第三人得主張權利之一切財物而言,則上開規定所指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依法諭知沒收時,舉凡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不問其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犯罪之利得,均應予以沒收,並非僅限於所賺取之差價部分,始符立法之本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81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以,本案己○○所交付予被告庚○○如事實欄一示之金錢,係己○○交付予被告之價金,自屬其販賣毒品所得之財物,自不問各該筆金錢中何部分屬於成本何部分屬於利得,均應予沒收之;又本案上開金錢既已經警於查獲時併同扣案(參見97年度偵字第16847號卷第48頁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是本案尚不生同條項款規定之金錢財物無法沒收而應以財產抵償之情事,爰不就上開金錢部分另為以其財產抵償之諭知,附此敘明。此外,扣案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被告庚○○持用之SIM卡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一支,供作被告為事實欄一所示之販賣毒品犯行所用之物,自應依同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為沒收。
五、至於,起訴書雖聲請就除本案販毒所得3,000元以外之扣案金額及庚○○行動電話以外之如事實欄二所示之在乙○○○身上扣得之海洛因一包、在庚○○住處扣得之海洛因一包、扣除上開販毒所得外之12,200元、電子磅秤一個、分裝袋二十二只、乙○○○行動電話一支等物併宣告沒收。惟查,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所稱「查獲之毒品」,係指被查獲而與本案有關之全部毒品而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304號判決要旨參照)。本案就上開檢察官聲請沒收之物,含扣案上開二包海洛因在內,查均無積極證據可認係本案事實欄一所示之被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是該等物品既與本案販賣犯行無涉,依主刑從刑不可分之原則,爰均不為沒收之宣告。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以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乙○○○前科記載,從略)…。乙○○○詎仍不知悔改,與庚○○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持有,竟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以庚○○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先於不詳時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不詳代價購入不詳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後加以分裝,伺機販售牟利。嗣有甲○○、己○○及丙○○等人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施用,遂推由甲○○於97年6月1日19時27分許,以其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庚○○所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甲○○遂向接聽電話之乙○○○購買甲基安非他命,而與乙○○○約定以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共毛重0.99公克)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價格,購買2小包甲基安非他命解癮,雙方並約定於同日在庚○○位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2樓之住處,由庚○○將2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交付予上樓拿取之己○○牟利。嗣經警於己○○拿取上開2小包甲基安非他命下樓後,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查獲甲○○、己○○與丙○○等人,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計2小包(共毛重0.99公克),隨即徵得甲○○同意配合,於同日19時46分許,撥打電話至庚○○所有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誘得乙○○○下樓,並自其身上扣得庚○○所有、與本案無關之海洛因1小包(毛重0.37公克)後,復由乙○○○領警前往庚○○上揭住處,於徵得庚○○同意後,再扣得販毒所得1萬5,200元、電子磅秤1個、分裝袋22只、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含SIM卡)1支及庚○○供己施用、與本案無關之海洛因1小包(毛重0.5公克)、注射針筒4支及乙○○○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等物。」之起訴事實,認被告乙○○○與庚○○係共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案偵查檢察官起訴書以被告乙○○○與庚○○二人,基於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由庚○○購入甲基安非他命分裝,於案發當日因甲○○、己○○、丙○○為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供己施用,而推由甲○○撥打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該通電話,經甲○○與接聽該通電話之乙○○○洽商購買毒品條件後,由己○○前往庚○○住處大門敲門,再由庚○○出面將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付己○○並收取價款之起訴事實,認被告乙○○○與庚○○係共同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依起訴書所載之各該證據及其各該待證事實,係依被告乙○○○、庚○○於警詢及偵訊中陳述之本案之庚○○行動電話係由庚○○持用,且乙○○○於附表二所示之各該通電話撥打時,係在庚○○住處內,且有接聽庚○○行動電話之情(參見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一所示),並依證人甲○○、己○○、丙○○於警詢、偵訊中證述之本案係先經甲○○撥打庚○○行動電話與洽商毒品交易條件,再由己○○至庚○○住處付款取貨之證言,及依證人即查獲員警戊○○於偵訊中證稱甲○○於遭查獲時指訴係由乙○○○聯絡販賣毒品,而由庚○○負責交付毒品之證言(參見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二所示),並依據如本判決事實欄二所示之查獲過程與扣案物以及附表二所示之通聯紀錄為據,公訴人於本院辯論時,亦援引上開起訴書之論述為論告(參見本院98年8月26日審判筆錄第33頁所示)。
四、被告乙○○○就其於事實欄二所示之時間,自庚○○住處外出後,隨即遭警查獲等情,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並就其當日有替庚○○接通行動電話之事實,亦於審理中陳述明確,惟堅決否認其涉犯有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其當日係自高雄到臺北找庚○○,於案發當日下午5時許抵達庚○○住處,惟庚○○當時神智不清而在睡覺,其後因庚○○行動電話響起,因庚○○均未接電話,其才將庚○○行動電話拿起後接通並叫庚○○接聽該電話,惟庚○○仍未接聽電話,而該通電話亦隨即掛斷,於該通電話掛斷後,其為買飲料即穿庚○○外套自庚○○住處出門,隨即遭警查獲,其不知庚○○外套內放有扣案海洛因毒品,亦未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參見本院97年10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本院98年8月26日審判筆錄第32頁所示);其辯護人除以本案證人甲○○、己○○、丙○○警詢筆錄之任意性有疑義,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之較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為被告為辯護外(參見辯護書二、㈠所示),並以證人甲○○於偵訊及審理中均證稱係由己○○撥打電話購買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是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既係均由己○○聯絡並付款取貨,且依己○○於審理中證述之渠當日係與一女子聯絡並交貨付款之證言,已經堪認乙○○○與本案庚○○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涉(參見辯護書二、㈡及㈢所示),而查獲員警戊○○雖於偵訊中證稱甲○○於查獲後有指訴係由乙○○○販賣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惟已經甲○○於審理中所否認,自難依此逕對被告為不利益之認定(參見辯護書二、㈤所示),又本案乙○○○雖係於甲○○撥打電話後自庚○○住處下樓而為警查獲,然甲○○就渠所撥打電話之通話內容為何,未有明確陳述,是本案亦難據此即認乙○○○係為從事毒品交易而自庚○○住處下樓(參見辯護書二、㈡所示)之辯護意旨為被告乙○○○為辯護。
五、本案公訴意旨雖以上開事證及論述理由,認被告因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嫌,而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惟查:
㈠本案就關於證人甲○○、己○○、丙○○警詢筆錄之證明力
不可採信部分、以及本案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本案係由己○○持甲○○行動電話撥打庚○○行動電話與庚○○洽商購買毒品後,由己○○單獨至庚○○大門向庚○○付款而購得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等情,已證述如前(參見本判決理由欄壹、二、㈡所示),是起訴書及公訴意旨所指之本案係由甲○○撥打庚○○行動電話與接聽該電話之乙○○○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起訴事實,難認與事實相符。
㈡起訴書雖以證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言,證明本案確係由甲
○○撥打電話聯絡購買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然查,證人丙○○於本案查獲翌日之檢察官內勤偵訊中並未向檢察官證述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電話究係由何人撥打(參見
97年6月2日偵訊筆錄,97年度偵字16847號卷第77頁),而丙○○雖於其後之偵訊中證稱本案係甲○○撥打電話後,由己○○至庚○○住處取貨(參見97年7月14日偵訊筆錄第至行,97年度偵字16847號卷第127頁),惟於同庭偵訊中亦證稱以伊不知悉甲○○撥打電話與何人,甲○○亦未告知該接聽電話者係為男或女等語(同卷頁第至行),是參酌證人甲○○、乙○○○於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言(參照附表三、四所示),丙○○既不知悉可向庚○○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亦未提供伊自己之行動電話交供甲○○或己○○撥打使用、更非親自撥打庚○○行動電話洽商購買毒品者,以及本案伊等三人遭警查獲後,係由甲○○依警要求而撥打電話之情,是丙○○就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電話究係由甲○○或由己○○撥打之實情,是否記憶正確無誤,已非無疑,況甲○○於偵訊中即證稱附表一、二所示之電話係由己○○撥打且為己○○於審理中所是認,是本案自難逕以丙○○上開證言對被告乙○○○為不利益之認定。
㈢起訴書雖另以證人即員警戊○○於偵查中證稱之「當時甲○
○是告訴我說,賣的人是乙○○○,庚○○是幫忙乙○○○送毒品或將毒品交給人家」之證言,證明本案甲○○於查獲時有向警指訴乙○○○、庚○○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分工。然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除就渠於遭警查獲後並未向查獲員警為該等指訴之情證述明確(參見附表三編號三、㈠、⒉所示)外,甲○○於查獲翌日之檢察官內勤偵訊中,已先明確證稱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各該通電話係由己○○所撥打,渠等係於查獲後,因己○○不敢撥打,而經警要求後,才由渠撥打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該通電話等語(參見附表三編號二、㈡、⒈、問及問所示),是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電話,依卷內事證,既非由甲○○所撥打,亦非由渠前往庚○○住處付款取貨,渠自無從知悉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各該通電話究係由何人所接聽,則縱認甲○○於查獲後有對戊○○為該等指訴,惟該等指訴之真實性,顯已有疑義,況甲○○於審理中已對渠並未向員警為該等指訴指證綦詳,是本案雖未由本院傳喚公訴人聲請傳喚之戊○○到庭詰問,依上開事證,除已難認可逕依戊○○該片面證言對被告乙○○○為不利益之認定外,戊○○此部分證言,亦屬毋庸再行調查之證據。
㈣末以,本案依本院查證之事證,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各
該通電話,應均屬己○○為購買毒品而與庚○○聯絡通話之電話,而同表編號三所示之該通電話,應係甲○○於查獲後經警要求後撥打而由被告乙○○○所接聽之電話等情,係堪認定,而乙○○○雖係同表編號三所示之該通電話接聽者,惟依據同表各該通電話之通話總秒數,參酌甲○○於偵訊及審理中就該通電話通話內容之先後自陳以係渠叫對方下來之證言(參見附表三編號二、㈡、⒈、問所示)、或對檢察官訊問之是否是對方表示要替渠調毒品之答復(參見同表編號二、㈡、⒉、問所示)、或證稱該通電話係撥打詢問渠先生是否有在該處(參見同表編號三、㈠、⒈、⑵、問所示)、甚或對渠前於警詢中證述之渠係請託對方調毒品之證言之確實性之證述(參見同表編號三、㈠、⒈、⑷、問及問所示;同表編號三、㈡、⒉、問至問所示)之各該證言,如己○○為能購得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而須撥打每通通話時間約逾35秒之電話,則依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該通電話秒數,甲○○是否有可能於該11秒內,即可將渠係何人、所欲購買毒品種類及價額、交貨方式等與乙○○○確認並達成合意,尚非無疑義。是本案除難認被告乙○○○係接獲甲○○電話後因為行毒品交易而自庚○○住處下樓外,亦難僅以乙○○○因有接獲電話及其下樓遭警查獲之事實,即遽認其有與庚○○共同販賣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㈤綜上所證,本案依卷內事證,除無證據可認定被告乙○○○
有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之方式,與被告庚○○共同販賣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己○○及甲○○外,亦無事證可證明其就庚○○所犯之如本判決事實欄一所示之販賣附表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己○○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有共犯關係存在,自應對其為無罪之認定。
四、從而,本件依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乙○○○確有起訴書所指之與庚○○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嫌,依上開法律規定以及判例要旨,自應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林鈺琅法官陳世旻┌──────────────────────────────────────────────┐│附表一:│├──┬────────────┬───┬──────────────────────────┤│編號│名稱│數量│鑑定文號暨鑑定結果│├──┼────────────┼───┼──────────────────────────┤│一│㈠名稱:│壹袋│㈠鑑定文號:│││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㈡外觀:││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㈡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1袋。實稱毛重0.786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51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515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二│㈠名稱:│壹袋│㈠鑑定文號:│││甲基安非他命。││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7年6月30日航藥鑑字第│││㈡外觀:││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白色透明結晶。││㈡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毛重0.3360公克(含1袋1標籤│││││),淨重0.06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65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附表二:庚○○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於查獲當日與甲○○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間之通聯紀錄│├──┬─────────┬────────┬────┬────────┬──────────┤│編號│通話時間起訖│庚○○持用之門號│撥打方向│甲○○持用之門號│撥打者與接聽者(依證││││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電話│人證言)│├──┼─────────┼────────┼────┼────────┼──────────┤│一│19:27:03-19:27:44│受話方│←│發話方│由證人己○○撥打。│││(共41秒)││││由被告庚○○接聽。│├──┼─────────┼────────┼────┼────────┼──────────┤│二│19:46:02-19:46:40│受話方│←│發話方│同上。│││(共38秒)│││││├──┼─────────┼────────┼────┼────────┼──────────┤│三│20:00:12-20:00:23│受話方│←│發話方│由證人甲○○撥打。│││(共11秒)││││由被告乙○○○接聽。│├──┼─────────┴────────┴────┴────────┴──────────┤│附註│㈠參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7年6月6日函(97年度偵字第16847號卷第99-102頁,又通聯紀錄│││雖有六通通聯記載,惟係上開各通均各繕打二次,故實際僅有上開三通)。│││㈡上開三通電話之受話方之基地台位置均屬相同。│└──┴───────────────────────────────────────────┘┌──────────────────────────────────────────────┐│附表三: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言│├──┬───────────────────────────────────────────┤│編號│各次陳述│├──┼───────────────────────────────────────────┤│一│警詢中之陳述│├──┼─┬─────────────────────────────────────────┤││㈠│97年6月2日上午7時30分至8時00分警詢中陳述(97年偵字16847號卷,第20-22頁)││├─┼─────────────────────────────────────────┤│││(問)警方據報於民國97年6月1日19時00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前,發現你││││與己○○、丙○○等三人在該處鬼鬼祟祟形跡可疑,警方上前盤查,你們見警方趨前││││盤查,故將其身上之毒品安非他命2小包(…各包重量記載,從略…)棄置於地上,││││當時你是否在現場?(答)我在現場。││││(問)你們所棄置之2小包安非命何人所有?(答)是我與己○○、丙○○三人所共有的。││││(問)為何是你與己○○、丙○○三人所共有的?(答)因為丙○○來找我先生己○○聊天││││,聊及安非他命可以提神,於是我先生就問我,何處可以買到安非他命,於是我就打││││電話給綽號( 小玲 )之女子,(小玲)叫我到三重市○○路○段○○○號2樓找她拿,││││當們到達後由我先生己○○上去該址取貨,然後我們再一起找地方吸食,所以該2小││││包非他命是我們三人所共有。││││(問)警方所查獲之2小包安非他命(…各包重量記載,從略…)是何人出錢的?你與翁建││││成是否一起出錢購買?(答)錢是我先生己○○的,我與丙○○並沒有出資,但是我││││們講好買到後共同吸食而已。││││(問)警方所查獲之安非他命2包是否是你打電話聯絡購買的?你是於何時、地打電話向何││││人購買?約在何地交易?你用多少錢購買該2包安非他命?(答)我是於97年6月1││││日約18時30分許,在三重市○○路○段力路口電話給(小玲)的,我們約定於18時45││││分到三重市○○路○段○○○號2樓她居所交易,我先生上去購買的,我與丙○○在樓││││下等我先生,我先生用新臺幣4,000元向(小玲)購買安非他命第1包(毛重0.72公││││克、淨重0.52公克計3,000元)、第2包(毛重0.27公、淨重0.07公克、1,000元)││││,小玲說她幫我們調(毒品安非他命)價錢比較便宜,沒有賺我們的錢。││││(…詢問甲○○施用毒品之經歷部分,從略…)││││(問)你是否知道(小玲)的聯絡電話及真實姓名?(答)我不知道(小玲)的真實姓名,││││但是我知道她的聯絡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問)警方在查獲你及丙○○、己○○持有安非他命後,你們告知警方該安非他命是在三重││││市○○路○段○○○號2樓購得,於警方在該址一樓處埋伏,並盤查出入之人,於97年││││6月1日19時40分許盤查乙○○○,在其身上查獲海洛因1包,警方帶至三重市三和││││路4段316號2樓搜索,在該址內查獲庚○○,現場查獲海洛因1包及電子秤等物,││││警方將其帶回偵辦,現在本所接受偵訊之女子庚○○(…年籍資料,從略…),是否││││就是你前述販賣安非他命2小包給你之綽號(小玲)之女子?你是否願意當場指證?││││(答)綽號(小玲)之女子,就是貴所所查獲之庚○○,經我當場指認無誤。││││(問)你共向庚○○購買多少次?每次如何交易?每次購買多少?交易地點於何處?是否都││││是庚○○親手交給你?(答)我不曾跟他買過,被警方查獲這次是第1次。││││(問)你是於何時認識綽號(小玲)之女子庚○○的?是否認識與庚○○在一起之男子洪許││││ 東波 ?(答)我們是於97年3月初,在臺北昆明街100號(聯合醫院)喝 美沙東 時認││││識的。乙○○○我並不認識,只知道他與庚○○一起。││├─┼─────────────────────────────────────────┤││㈡│97年6月2日中午12時00分-12時14分之警詢筆錄(97年偵字16847號卷,第24頁)││├─┼─────────────────────────────────────────┤│││(問)你是於何時?何地?用何電話:打給 蔡嫌 ?(答)我是於97年6月1日18時1分以我電││││話00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給庚○○的,但是電話是(綽號 阿波 ) 洪許東 ││││波接的、是他叫我先生己○○上去取貨的。│├──┼─┴─────────────────────────────────────────┤│二│97年6月2日晚間8分2分檢察官內勤偵訊中之證言(97年偵字16847號卷,第75-76頁)│├──┼─┬─────────────────────────────────────────┤││㈠│偵訊筆錄之記載││├─┼─────────────────────────────────────────┤│││(問)毒品向何人購買?(答)一開始己○○打電話買,後來是我打電話0000000000買毒品││││的,但是是一個男子接的,他沒有說他是誰,後來我叫對方下來,下來的人就是那個││││乙○○○,警察就上來捉人。││││(問)為何在警局說是小玲就是庚○○?(答)沒錯,但是乙○○○接電話,也是他說要幫││││我們調毒品。│││├─────────────────────────────────────────┤│││附註:偵訊中係隔離訊問甲○○、己○○、丙○○三人,訊問次序依序以:己○○、甲○○、││││己○○、丙○○、己○○。││├─┼─────────────────────────────────────────┤││㈡│本院依偵訊影音光碟製作之逐字譯文││├─┼─┬───────────────────────────────────────┤│││⒈│就上開問部分之筆錄│││├─┼───────────────────────────────────────┤││││(問)毒品向何人購買?(答)我先生就到那個地方,然後打電話給他,然後請..。(│││││問)是誰打電話?(答)第一通是他打的(手指己○○),後來,後來警察叫我│││││打。第一次是他打的,我不知道。然後後來..。│││││(問)那你有打嗎?(答)我有打。警察叫我打的。(問)然後跟誰買?跟誰買?(答│││││)跟那個「東波」(台語)買。(問)啊?跟誰買?(答)他說我要給那個小玲│││││買啊。(問)跟小玲買喔?(答)(點頭)嗯,我不曉得啦。(問)跟小玲還是│││││跟阿波?(答)是那個男孩子接電話的啊。(問)是男孩子接電話喔?(答)對│││││啊。│││││(問)是哪通電話?你怎麼知道他打電話的時候跟誰講啊?(答)我不知道,後來我打│││││的我知道。(問)然後他的電話幾號?(答)0000000000。(問)0000000000喔│││││?(答)嗯。(問)然後要跟小玲買6萬是不是?(答)對然後是男生接的。(│││││問)就是那個男生接的,是誰?(答)就是那個男的。(問)你怎麼知道是那個│││││男的?(答)我不知道。(問)那他說什麼?(答)我也不知道那個警察抓那個│││││人啊。│││││(問)她說是一個男生接的【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叫什麼名字?他說他是誰│││││?(答)我不知道,他沒有說。(問)然後呢?後來呢?警察說怎樣?(答)後│││││來就,警察就抓那個人,就說是他啊。(問)警察就上去抓喔?(答)對啊。(│││││問)啊?(答)對。│││││(問)是怎麼樣的情形啦,經過是怎樣?是你們把他叫下來交易,警察才抓到,還是怎│││││麼樣?(答)是我叫他下來啦啊,然後他下來啊。(問)然後我就叫對方下來。│││││【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答)因為我先生不敢打嘛。(問)然後就叫對│││││方下來?(答)嗯。是我叫他下來的嘛。│││││(問)然後呢?(答)警察叫我打,只要叫上面下來喔,就要讓他(手指己○○)沒有│││││事情。(問)然後警察就捉人就對了?(答)對。(問)警察就叫那個人下來。│││││然後下來的人是誰?(答)就是那個男孩子。他說那個。(問)下來就是男的還│││││是女的?(答)那個男的。(問)下來是那個男生喔?(答)對。然後警員去抓│││││他啊,叫我...。(問)下來的是那個?(答)阿波。(問)乙○○○喔?(答│││││)對對對。我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啦。(問)叫乙○○○,然後警察就抓他喔?│││││(答)對。│││├─┼───────────────────────────────────────┤│││⒉│就上開問部分之筆錄│││├─┼───────────────────────────────────────┤││││(問)為何那個,在警察局說是那個庚○○?(答)我在想而已啦,我在想說應該是那│││││個女孩子在那裡..。(問)下來交貨?(答)對啊。│││││(問)到底是誰下來交貨啦?(答)男孩子。(問)啊?(答)男孩子下來。(問)那│││││你怎麼知道那個小玲,為什麼在警察局講說小玲就是庚○○?(答)我認識,我│││││認識小玲而已啊。(問)小玲是誰?(答)就是那個女孩子啊,小玲。(頭向門│││││外點一下)│││││(問)怎麼樣?為什麼說小玲就是庚○○?沒錯?(答)對啊。(問)那你以前是不是│││││跟她買過毒品喔?(答)沒有。(問)啊?(答)沒有。│││││(問)那她有跟你說要幫你調毒品喔?(答)男孩子說的。(問)啊?(答)他說幫我│││││調。男孩子說要幫我調。因為那時候是警察叫我…。(問)是那個,是那個男生│││││,是那個什麼波?乙○○○喔?(答)嗯對。│││││(問)是那個乙○○○接電話,他要幫我們調錢是不是?調毒品的是不是?(答)對。│││││(問)他說幫我調毒品的【檢察官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答)通訊記錄可以│││││查出來啊。真的是我打的,警察叫我打的,叫他下來啊。│││││(問)那丙○○當時在不在場?(答)他在,跟我們在樓下,我們兩個扣在一起。被抓│││││了。│├──┼─┴─┴───────────────────────────────────────┤│三│審理中證言│├──┼─┬─────────────────────────────────────────┤││㈠│檢察官主詰問‧覆主詰問││├─┼─┬───────────────────────────────────────┤│││⒈│主詰問│││├─┼─┬─────────────────────────────────────┤││││⑴│與被告及證人之熟識程度││││├─┼─────────────────────────────────────┤│││││(問)妳是否認識己○○?(答)他是我先生。(問)妳是否認識丙○○?(答)││││││他是我先生的朋友,我們在三重,我先生去找他。││││││(問)妳是否認識被告庚○○?(答)見過一次面。(問)妳是否認識被告洪許東││││││波?(答)不認識。││││├─┼─────────────────────────────────────┤││││⑵│查獲情形及查獲後由渠撥打電話之過程及結果││││├─┼─────────────────────────────────────┤│││││(問)97年6月1日晚間在三重市○○路○段○○○號前,妳是否被警查獲?(答)││││││沒有,是我先生己○○被查獲,我站在那邊。(問)請說明己○○被查獲當││││││天詳細過程?(答)當時我先生帶我去吃宵夜,己○○叫我在那邊等一下,││││││忽然警察就來了。(問)警察來了,有無查扣到甲基安非他命?(答)我不││││││知道,因為警察把我們二人隔離,一人一台車,叫我打電話,我不知道我先││││││生己○○身上有什麼東西。││││││(問)警察為何叫妳打電話?(答)當時他是有跟我說有查獲我先生什麼東西,叫││││││我按重播。(問)妳有無照警察說的打電話?(答)有。(問)那支手機是││││││誰的?(答)我的手機。(問)妳是按重播鍵打出去?(答)對。││││││(問)妳打出去是誰接?(答)一個男的接的。(問)妳怎麼跟那個男的說?妳跟││││││那個男的說什麼?(答)我沒說什麼,就說剛開始第一通我打,我就問說我││││││先生在嗎,第二通我就真的忘記了,很怕,因為都被壓著。││││││(…下列⑶之詰問…)││││││(問)妳按重播鍵打電話完後,是不是被告乙○○○有來現場被警查獲?(答)我││││││在車裡面,我沒看到,我在車子裡面。││││││(下列⑶、⑷之詰問)││││├─┼─────────────────────────────────────┤││││⑶│電話使用情形││││├─┼─────────────────────────────────────┤│││││(問)妳說妳是按重播鍵打出去,表示說警察查獲前妳有打過那個電話,是之前什││││││麼時候打的?(答)之前因為我得了HIV就很少在用這個電話。││││││(問)在當天警方查獲前,妳有無打那隻電話?(答)是我先生用的。(問)當天││││││在警察查獲時,在場有誰?(答)我跟我先生,還有我在那邊等,有個朋友││││││過來,我跟他聊天。(問)那個朋友是丙○○嗎?(答)對。(問)妳跟妳││││││先生還有丙○○在那邊幹什麼?(答)我們真的在戒毒。我先生帶我去那邊││││││吃宵夜。││││├─┼─────────────────────────────────────┤││││⑷│求證偵訊、警詢筆錄陳述內容之正確性││││├─┼─────────────────────────────────────┤│││││(問)請求提示偵訊筆錄第75頁到第76頁【註:即本表編號二、㈠、問所示】,││││││妳跟檢察官說一開始是己○○打電話買毒品,後來是妳打電話0000000000買││││││毒品,是一個男的接的,後來對方下來,下來的那個人是乙○○○,確實是││││││否是這樣(提示)?(答)(經閱覽後)對,是這樣。(問)請求提示同頁││││││,妳跟檢察官說乙○○○接電話,也是乙○○○說要調毒品,是否是這樣?││││││(提示)(答)(經閱覽後)當時這樣講,應該沒有錯。││││││(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9-22頁警詢筆錄,妳跟警察說的內容是否實在(提示並逐││││││字告以警詢筆錄)?(答)(經閱覽後)我當時沒有這樣講。有一點點加下││││││去,那時我真的不知道我先生上去做什麼。我們在一起找地方吸食這也沒有││││││。我是知道小玲有在用美沙酮,也住在那個地方,那時我知道小玲的電話,││││││現在已經忘記了。第一通是我先生打得,第二次是警察叫我打的,我說要調││││││1,000塊,是男生接的,我在計程車裡面都沒有下來,他們怎樣我都不知道││││││。4,000塊我沒有講,我先生有上去,我在樓下等,沒什麼錢,怎麼會有3,││││││000塊、4,000塊。││││││(問)妳先生為何上去?(答)我不知道他上去哪裡。(問)妳不是有在現場?(││││││答)我不知道他有上樓梯。(問)妳在電話裡面講說要調1,000塊,是1,00││││││0塊的什麼?(答)我也不知道。我也忘了。││││││(…中略,檢察官詰問警詢、偵訊之任意性部分…)││││││(問)妳在電話裡面說要調1,000塊,對方怎麼回答?(答)那時很緊張,他講什││││││麼我腦空空的,我只怕警察傷害我先生。│││├─┼─┴─────────────────────────────────────┤│││⒉│覆主詰問│││├─┼───────────────────────────────────────┤││││(問)妳跟妳先生被查獲當時,妳有無跟警察說什麼?(答)沒說什麼。叫我配合一點│││││。│││││(問)警察在偵查中說妳跟警察說妳再打電話給他們,他們會送毒品下來,妳有無說這│││││個話?(答)這個話我沒有說。│││││(問)警察在偵查時說妳跟警察說那個人是乙○○○,庚○○是幫忙乙○○○送毒品,│││││將毒品交給人家,妳是不是有跟警察講這個話?(答)這句話應該沒有說。││├─┼─┴───────────────────────────────────────┤││㈡│辯護人反詰問││├─┼─┬───────────────────────────────────────┤│││⒈│被告乙○○○之辯護人部分│││├─┼───────────────────────────────────────┤││││(問)警察請妳打電話,接電話的是男子還是女子?(答)我打一通電話,是男生接的│││││。│││││(問)妳有無辦法確認接電話的人就是後來警察查獲的人?(答)我腦袋到現在還是空│││││空的。│││├─┼───────────────────────────────────────┤│││⒉│被告庚○○之辯護人部分│││├─┼───────────────────────────────────────┤││││(問)那天妳跟妳先生被警察查獲前,你們有無討論要購買毒品?(答)真的有點不太│││││記得。│││││(問)那天妳跟妳先生被警察查獲前,妳先生有無離開妳的視線?(答)有,叫我等他│││││,他要做什麼我不知道。│││││(問)妳被警察隔離後,警察要求妳打電話,有無告訴你在電話中要跟對方說什麼?(│││││答)大約應該叫我說叫他拿毒品,應該是這樣,我也不是記得很清楚,叫我配合│││││一點。│││││(問)妳剛說在電話中說要跟對方調1,000塊的東西,這是警察叫妳講的?(答)我已│││││經不使用毒品快半年。他把我隔離,我怕他傷害我先生。好像是警察叫我這樣講│││││的,我不可能警察在旁邊,我打電話要毒品。│││││(問)妳在電話中這樣跟對方講,對方有無表示什麼?(答)那時我腦袋空空,還沒有│││││清醒過來。││├─┼─┴───────────────────────────────────────┤││㈢│本院補充訊問││├─┼─────────────────────────────────────────┤│││(問)己○○知道小玲的電話嗎?還是原來只有妳知道?(答)應該我先生知道,是我告訴││││他的。││││(問)被抓之前他叫東波妳不知道嗎?有無聽過叫他東波?(答)知道,聽電話聲音。(問││││)於本案被查獲前,妳有無聽過東波?(答)沒有。(問)(提示本院勘驗筆錄第7││││頁)東波是誰?(答)我不知道。││││(問)妳在偵查中曾經說我先生不敢打電話,是我叫對方下來的,妳跟檢察官說就是那個男││││的,警察去抓他(提示本院勘驗筆錄第7頁)?(答)我忘記了。││││(問)妳跟小玲有過節嗎?(答)沒有。(問)妳跟小玲見過幾次面?(答)我們在美沙酮││││見過幾次面。(問)本案查獲前,己○○以前有無跟她見過面?(答)在美沙酮戒治││││那邊。(問)見過幾次面?很多次嗎?(答)我忘記了。沒有吧。(問)妳有懷疑過││││小玲跟己○○有染嗎?(答)沒有,因為我們二人都得愛滋病,不可能。││││(問)小玲是不是在座的庚○○?(答)我真的不記得,因為我老化,她跟我打招呼我都不││││認識她。(問)妳的病對妳的記憶有影響嗎?(答)沒有,因為我現在才知道我又得││││子宮肌瘤,我的病對記憶有影響,記憶真的很差。│└──┴─┴─────────────────────────────────────────┘┌──────────────────────────────────────────────┐│附表四:證人己○○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之證言│├──┬───────────────────────────────────────────┤│編號│各次陳述│├──┼───────────────────────────────────────────┤│一│97年6月2日上午7時00分-7時30分警詢中之陳述(97年偵字16847號卷,第14-16頁)│├──┼───────────────────────────────────────────┤││(問)同附表四編號一甲○○警詢筆錄問所示之記載內容。│││(問)同附表四編號甲○○警詢筆錄問所示之記載內容。│││(問)同附表四編號甲○○警詢筆錄問所示之記載內容,僅就答復部分之記載,將甲○○筆│││錄有關陳述撥打電話、上樓取貨之主體,分別改為甲○○及己○○自己外,其於文字內容│││均屬相同。│││(問)同附表四編號甲○○警詢筆錄問所示之記載內容,僅就答復部分之記載,將甲○○筆│││錄有關陳述出錢主體,改為己○○自己外,其於文字內容均大致相同。│││(問)你是於何時打電話向(小玲)購買安非他命的?約在何地交易?你用多少錢購買該2包安│││他命?(答)我太太甲○○於97年6月1日約18時30分左右打電話的,約定於18時45分到│││三重市○○路○段○○○號2樓她居所交易,我用新臺幣4,000元向(小玲)購買安非他命│││第1包(毛重0.72公克、淨重0.52公克計3,000元)、第2包(重0.27公克、淨重0.07克│││、1,000元)。│││(問)你是否知道(小玲)的聯絡電話?其真實姓名?(答)我不知道(小玲)的聯絡電話及真│││實姓名。我太太甲○○知道。│││(…詢問己○○施用毒品之經歷部分,從略…)│││(問)同附表四編號甲○○警詢筆錄問所示之記載內容。│││(問)同附表四編號甲○○警詢筆錄問所示之記載內容│││(問)同附表四編號甲○○警詢筆錄問所示之記載內容│├──┼───────────────────────────────────────────┤│二│偵訊中陳述(97年偵字16847號卷,第75-76頁)│├──┼─┬─────────────────────────────────────────┤││㈠│97年6月2日晚間8分2分檢察官內勤偵訊中之證言(97年偵字16847號卷,第75-76頁)││├─┼─┬───────────────────────────────────────┤│││⒈│偵訊筆錄之記載│││├─┼───────────────────────────────────────┤││││(問)毒品是向何人購買?(答)一個叫做「阿妹」的人買的,沒有她的聯絡資料。│││││(問)為何在警局說是向「小玲」庚○○買的?(提示警詢筆錄)(答)我沒有這樣說│││││。│││││【經檢察官先訊問甲○○後(內容參見甲○○附表部分),再訊問己○○。】│││││(問)是否如此?(答)我只有在旁邊等,我都沒有打電話,打電話是打給別人│││││。(問)是否有上樓購買毒品?(答)有。│││││(問)交毒品給你的是否為庚○○?(答)沒有看清楚,我拿3,000元給他,買2包安│││││非他命,就是被扣案的那2包。│││││【經檢察官先訊問丙○○後,再訊問己○○。】│││││(問)為何在警局說小玲就是賣毒品給你的人?也就是被查獲的庚○○?(答)我真的│││││不認識庚○○。││││├───────────────────────────────────────┤││││附註:本次偵訊中係隔離訊問甲○○、己○○、丙○○三人,訊問次序依序以:己○○(│││││上開問、所示)、甲○○(參見甲○○附表部分)、己○○(上開問至所│││││示)、丙○○、己○○(上開問所示)。│││├─┼───────────────────────────────────────┤│││⒉│本院依偵訊影音光碟製作之逐字譯文│││├─┼─┬─────────────────────────────────────┤││││⑴│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毒品是向何人購買的?(答)就是向我一個朋友,他介紹我一個叫「 阿妹仔 ││││││」的女孩子,這個人就是害我染上毒癮...改不掉的人。(問)你不是說是││││││「小玲」?啊?(答)最近才出來。(問)什麼東西?(答)就是我這個朋││││││友最近才關出來而已。(問)是誰?(答)叫「阿妹」。││││││(問)你不是說是那個是跟那個嗎?她買的嗎?(答)不是小玲啦。(問)小玲就││││││是庚○○啊?(答)那個我不認識啦。我不認識她啊,她才第一次介紹我跟││││││她買的。(問)你不是說小玲就是庚○○嗎?(答)我不曉...不認識耶。││││││(問)你在警察局怎麼這樣講?(答)他隨便寫的,我不知道他寫什麼。(問)他││││││隨便寫的?(答)他說叫我隨便說出一個人,他就要放我走。(問)那你為││││││什麼要叫出她?(答)我沒有叫出她啊。(問)有啊,小玲啊,他就是 蔡佩 ││││││吟啊。(答)沒有啊,他叫我按電鈴,我按,都沒有人開啊,他叫我在那邊││││││等...。結果那個警察叫我跟他,在那邊等,才帶一個小姐過來,就說,說││││││是這位。我跟他說這不大像啊,那個 小妹 是長的比較高挑一點。││││││【檢察官命隔離訊問】││││││(問)在警察局就這樣講,來我們這邊就亂講。(答)事實就是警察叫我跟他在那││││││邊等啊。(問)事實是這樣?那你在警察局怎麼不講事實?(答)他沒有叫││││││我講什麼啊,叫我簽名就好啦。(問)那你就隨便簽名?那我叫你簽名你要││││││不要簽?你已經具結了喔,如果你講謊話,還有偽證的問題。(答)是。││││││(問)怎麼樣?他已經走啦(註:原在庭的被告庚○○、乙○○○、證人甲○○、││││││丙○○退庭),你可以老實講啦?(答)一個叫「阿妹仔」。(問)啊?(││││││答)就「阿妹仔」。(問)你在警察局從來就沒講到一個「阿妹仔」?(答││││││)有啦,就是叫「阿妹仔」。剛有認識不認識,我說,第一次才介紹朋友認││││││識的,我不認識他。││││││(問)好好沒關係。(答)沒見過面。(問)那竟然會串證嘛喔?有沒有他的聯絡││││││資料?(答)沒有啦。(問)啊?(答)沒有什麼資料。他...。(問)沒││││││有他的聯絡資料就對了?(答)敲三下,按電鈴按三下,長聲的,他就會,││││││跟他說。││││├─┼─────────────────────────────────────┤││││⑵│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那你在警察局說是跟小玲買的?(答)沒有說小玲喔,根本不認識他。剛剛││││││那個我不認識他,真的。(問)啊為什麼在警察局說是跟小玲買的,就是蔡││││││佩吟啊?為什麼啦?(答)剛剛那個我不認識啦。││││││(問)對啊,我說為什麼,我不管你認不認識他,為什麼在警察局這樣講啊?(答││││││)我沒有這樣講..。(問)你自己看筆錄嘛。(答)你可以聽錄音帶。(││││││問)你的簽名啊?(法警問:是不是啦?)(答)對啊。(問)那我現在打││││││一個筆錄說你殺人,你也簽嗎?(答)我就是在..。(法警說:看一下啦,││││││看一下)三樓的。(己○○低頭看筆錄)這小玲我不曉得啦。││││││(問)那你為什麼亂亂講?那你是在警察局誣告庚○○囉?你承認你誣告嗎?你承││││││不承認你誣告庚○○?(答)不曉得,真的不是她。(問)不是他你為什麼││││││要這樣講?(答)比他年輕一點啦,比他瘦瘦的啦。(問)對啦,為什麼要││││││在警察局這樣講啦?(答)他就說承認了就放我們回去啊。(問)你是第一││││││次跑法院喔?(答)真的不是串供的啦。我跟他也沒什麼交情啊。(問)好││││││沒關係啊,不承認就算了,那你就亂亂講,你在警察局就亂亂講。││││├─┼─────────────────────────────────────┤││││⑶│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經訊問甲○○完畢後】││││││(問)那己○○?老實講啊?(答)我只有在旁邊,警察...(聽不清楚)。(問││││││)是否如此?啊?情形是不是這樣啦?(答)從頭到尾警察就叫我說不要講││││││話。││││││(問)你不是有打一通電話?(答)沒有啦,那是打給那個「 阿明 」的啦。(問)││││││啊?(答)那警察叫我不要講話,...(聽不清楚)在旁邊等就這樣。(問││││││)在旁邊。(答)對啊,我就跟他在旁邊而已,都沒有去講話這樣啊。││││├─┼─────────────────────────────────────┤││││⑷│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己○○你沒有上去買嗎?(答)警察叫我不要動啊。(問)啊你不是有上去││││││樓上買嗎?(答)我上去,但是...。(問)那上去跟誰買的?(答)上去││││││我看看一個人拿給我。(問)是誰拿給你的啊?(答)是女孩子啦。(問)││││││是剛才那個女的嗎?(答)三樓耶,她在三樓拿的。││││││(問)是不是剛才那個女生(註:即被告庚○○)拿給你的?(答)不大像啦。真││││││的。我去的時候她…(問)你莫名其妙人家拿毒品給你?(答)說按三聲就││││││是那個...。(問)那是不是剛才那個人拿給你的?(答)有點像,但是好││││││像沒有她那麼胖吧。瘦瘦的。(問)那到底是還不是?(答)啊那個看不清││││││楚啊。她好像留長頭髮的留到披肩這裡啦。她長得很漂亮。(問)啊你說這││││││個不夠漂亮是不是?(答)這個差很多啦。(問)那你在警察局為什麼講有││││││?你最好老實講喔。││││├─┼─────────────────────────────────────┤││││⑸│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交毒品給你到底是不是庚○○啦?是不是?(答)沒有看清楚啦。(問)沒││││││有看清楚,那你就?(答)她只問我是不是「阿明」的朋友,我說是。││││││(問)你拿多少錢給他?(答)我拿3,000塊。(問)你拿3,000塊給他?(答)││││││是。(問)然後,買多少毒品?(答)買一包,一包比較多,一包比較少。││││││(問)安非他命是不是?(答)是。(問)就被扣案的那兩包是不是?(答││││││)是。││││├─┼─────────────────────────────────────┤││││⑹│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經訊問丙○○完畢後】││││││(問)那為什麼在警察局你說那個是小玲就是那個賣給你的?(答)那是他問我啦││││││,問我說那女孩子叫什麼名字,我說不曉得,...(聽不清楚),啊我就跟││││││她拿了就下來,就被他抓到了。││││││(問)你自己看清楚啦,你到底有沒有啊?(提示筆錄)(答)我不認識這個人。││││││(問)啊?(答)真的不認識啦。我老婆說她看過嘛,啊我真的不認識她。││││││(問)不是他交給你的就對了嘛?(答)我不認識這個女孩子。││││││(問)你都這樣講沒關係,那就只好慢慢查清楚好不好喔。你真的是很奇怪喔,你││││││上去買的,啊是誰交毒品給你的是誰你都認不出來。(答)他就問我說阿明││││││的朋友喔,我說是啊。(問)不是啊那你連誰都不知道?不管啦,你連交毒││││││品給你的是誰都記不出來喔,有可能嗎?││├─┼─┴─┴─────────────────────────────────────┤││㈡│97年8月27日上午11分8分檢察官偵訊中之證言(97年偵字16847號卷,第161-162頁)││├─┼─┬───────────────────────────────────────┤│││⒈│偵訊筆錄之記載│││├─┼───────────────────────────────────────┤││││(問)是否於97年6月1日在三和路與甲○○、丙○○為警查獲?(答)是。(問)為│││││何為遭警查獲?(答)當天是因為有朋友介紹庚○○有在賣毒品,所以我太太林│││││明紅才會打電話給她,後來我太太就告訴我,一起到三和路庚○○的住處,只要│││││我上樓在庚○○住處的鐵門敲三下,對方就會拿毒品給我,所以我才會上樓去敲│││││門,那個時候對方就打開木門,露出一個縫,並沒有露出臉來,我跟他說第一次│││││跟他買請他算便宜一點,他說好,算我三千元,所以我就把錢給他,他就拿兩包│││││安非他命給我,拿出來的手是女孩子的手,說話的聲音也是女孩子的聲音,但是│││││我沒有看到對方,後來我拿毒品下樓就被警察抓了。│││││(問)是否記得甲○○撥打電話洽詢購買毒品之時間?(答)我不記得了,我沒有仔細│││││看時間,但是當時天已經黑了。│││││(問)是否甲○○是以四千元代價與對方洽詢購買兩包安非他命?(答)是,是經過我│││││殺價才變成三千元。│││││(問)乙○○○為何會下樓?(答)當時是警察叫我太太甲○○撥打電話,但是我跟他│││││們沒有在同一邊,所以我不知道我太太說什麼事,接著,乙○○○就下樓,也被│││││警察抓了。│││││(問)為何告訴警察說,是在97年4月在聯合醫院喝美沙東才會認識庚○○?(答)可│││││能是我太太有認識,庚○○本人我並不認識,我說的是認識庚○○的朋友,也就│││││是這個朋友介紹我可以跟她拿毒品的。│││││(問)甲○○總共打幾通電話給庚○○?(答)我不太清楚。│││├─┼───────────────────────────────────────┤│││⒉│本院依偵訊影音光碟製作之逐字譯文│││├─┼─┬─────────────────────────────────────┤││││⑴│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97年6月1日那天,你在三和路那裡和甲○○、丙○○一起被警察捉到嘛?││││││(答)對。(問)那當初是怎麼樣你們怎麼會在那裡被警察查到?(答)說││││││去拿東西啊,啊拿到警察在樓下在等。││││││(問)去那裡就是專門去跟他拿毒品嘛,啊那個時候是怎麼約的?(答)啊就朋友││││││介紹他那裡有,就給我們點一下去拿一下。││││││(問)因為你老婆說喔,你老婆之前在那個警察局裡是說你老婆打的,後來到了檢││││││察官那裡說是你打的。你打的,後來,後來算是說警察已經來啦,為了說…││││││(聽不清楚)。(答)沒有啦。(問)都是她打的?(答)對啊。警察說叫││││││她打啊,啊她就打去啊。││││││(問)不是我是說你們之前去是誰打的?是你老婆打的嘛?(答)我老婆打的,就││││││是有人跟我老婆介紹說他那裡有,說可以算便宜一點,就可以趣味一下這樣││││││啦。(問)是說那個小佩,還是你那個朋友有在賣?(答)不知道,說一個││││││小姐啦,也沒說他的名字。││││││(問)那你怎麼知道要打她的手機呢?(答)她叫我到那裡的時候作暗號這樣敲門││││││跟她講,啊她就會開門了這樣啊。(問)啊她有跟她講嗎?(問)就在樓上││││││啊,這樣敲三個。(問)給她敲門三聲喔,啊都不用打?嘿,啊她就下來了││││││。啊不是啊,你老婆之前要去三和路之前,難道不用打電話嗎?(答)之前││││││有打。(問)之前有打,啊怎麼知道那個電話?(答)那就是他跟她講的樣││││││子吧。(問)所以你說這裡面就是去哪裡,去樓頂給她敲門,她才會拿給你││││││就對了啦?(答)對。││││││(問)就是你老婆跟你說到三和路那裡拿,你就到三和路那裡拿,等你敲門敲三聲││││││,敲幾聲?(答)三聲。(問)敲三聲,然後她就會拿毒品給你,這你老婆││││││跟你講的?因為你老婆有跟他試吃過嘛,對不對?(被告點頭)。(問)是││││││那個木門還是鐵門?(答)鐵門。(問)所以你就上樓去給他敲三下?(答││││││)對,...(聽不清楚)給他,啊他就給我。││││││(問)啊你是拿多少給她?(答)拿三千給她。(問)啊你老婆是買三千,你怎麼││││││說四千?(答)啊我叫她第一次算便宜一點啦,說不要賺我的,叫她算我便││││││宜一點啦,就朋友介紹來的啦。(問)啊你算是說買兩包安非他命就是了啦││││││?(答)對。││││││(問)啊你有看到對方什麼樣子你有看到嗎?(答)她就給我拿去,再拿給我,啊││││││我也沒有注意給她看。(問)啊她的門沒有開嗎?(答)沒有,她那個木門││││││喔就開開這樣拿給我。(問)開一條縫,然後手伸出來東西拿給你,是不是││││││?(答)對。││││││(問)啊是女生的手還是男生的?(答)女生。(問)女生的手?(答)對。││││││(問)你跟她說算便宜一點,啊她就說好算三千這樣喔?(答)對。(問)啊她跟││││││你應好的聲音是女生的聲音嗎?(答)女生的聲音。││││││(問)所以你都沒有看到對方長的什麼樣子,只是女生的聲音,女生的手喔?(答││││││)是。(問)啊之後你毒品拿下來,在樓下?(答)對啊,警察就在樓下啊││││││。(問)啊就給你抓到了?(答)對。││││├─┼─────────────────────────────────────┤││││⑵│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啊你記不記得你老婆打電話的時間跟你去樓上的時間?(答)我不記得了啦││││││。(問)因為這個時間稍微有出入啦,因為你老婆電話打去的時候是晚上7││││││點29分,但是警察你們在做筆錄的時候做的時候都是晚上6點45分啦。(答││││││)喔,對啦,5、6點對啦。││││││(問)5、6點,但是5、6點的時候就沒電話耶,你老婆都沒有打電話去耶,所││││││以你老婆打電話去的時候應該是7點啊,最早你老婆電話給這個女子的電話││││││最早是7點,我看一下7點29的樣子?(答)7點多喔?我是沒注意看幾點││││││啦。││││││(問)那天黑了嗎?(答)差不多要黑了,我剛下來,警察在樓下在等,我沒有注││││││意看幾點耶。(問)但當時去時天已經黑了嘛?(答)對。││││├─┼─────────────────────────────────────┤││││⑶│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所以說你老婆本來跟對方說好是四千買兩包安非他命,啊是你後來去給他殺價││││││才變成三千元就對了?(答)對。││││├─┼─────────────────────────────────────┤││││⑷│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啊這個你們下來後,就是你們被警察抓到以後,你老婆才有打電話,啊對方││││││才有一個人下來,啊對方是誰?(答)這我就不太清楚。(問)你不認識啦││││││喔?(答)嗯。││││││(問)啊當時這個人為什麼會下來?(答)我也不知道,我看警察叫我不要講話,││││││他看這麼多人下來就…(聽不清楚)││││││(問)我的意思是說,啊警察是不是叫你老婆打電話約他?(答)警察,有的樣子││││││。(問)叫她打電話給他?(答)對。(問)啊是叫她怎麼說?為什麼洪許││││││東波會下來?(答)那時我們一人在一邊,我老婆她在旁邊我不知道他們在││││││說什麼。││││││(問)對方是什麼人跟你講說可以跟這個女生買毒品的?(答)一個朋友介紹的啊││││││,說那裡有東西啊。(問)一個朋友介紹的喔?所以 阿洪 跟你說是,對方什││││││麼名字你不知道?(答)沒說,因為第一次不可能說那麼清楚。││││├─┼─────────────────────────────────────┤││││⑸│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檢察官我之前看你的筆錄喔,之前有什麼不清楚的,現在一次問個清楚,才││││││不會到時被人說你作假供不實在。你怎麼跟警察說你在四月的時候在聯合醫││││││院喝美沙酮時才認識庚○○?(答)沒有啦,那時候是認識那個朋友,他朋││││││友。││││││(問)庚○○的朋友喔?(答)對,啊他跟我介紹那個。可能我老婆跟她去聯絡,││││││我是比較…我老婆醋勁很大,女孩子的電話他一律不准我打。(問)就是這││││││個朋友介紹的嘛?(答)(沒回答)(問)你老婆醋勁很大,如果你跟女孩││││││子說話就…(答)如果我跟女孩子說話他就翻臉了。││││├─┼─────────────────────────────────────┤││││⑹│就上開問部分筆錄之逐字譯文││││├─┼─────────────────────────────────────┤│││││(問)所以電話都是你老婆打的嘛?(答)(證人點頭)(問)啊你老婆總共打幾││││││通電話你知道嗎?(答)我不太瞭解,因為我跟她不同地方就對了。警察跟││││││我在車裡,啊她在那邊。││││││(問)我是問你們在家裡的時候,他打幾通?(答)家裡的時候喔。(問)我說的││││││是打給這個毒品的啦?打幾通?(答)我不太瞭解耶。│├──┼─┴─┴─┴─────────────────────────────────────┤│三│審理中陳述│├──┼─┬─────────────────────────────────────────┤││㈠│檢察官主詰問‧覆主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補充詢問││├─┼─┬───────────────────────────────────────┤│││⒈│主詰問│││├─┼─┬─────────────────────────────────────┤││││⑴│與被告及證人之熟識程度││││├─┼─────────────────────────────────────┤│││││(問)你是否認識甲○○?(答)認識。他是我老婆。(問)你是否認識丙○○?││││││(答)有見過面。(問)你跟丙○○何關係?(答)朋友。││││││(問)你是否認識被庚○○?(答)見過。(問)你是否認識被告乙○○○?(答││││││)見過。││││├─┼─────────────────────────────────────┤││││⑵│向被告庚○○購得扣案二包甲基安非他命之經過││││├─┼─────────────────────────────────────┤│││││(問)97年6月1日晚間在三重市○○路○段○○○號前,你跟甲○○、丙○○是否││││││被警查獲?(答)是。(問)警方是否當場查獲兩包甲基安非他命?(答)││││││對。(問)警察是當場在哪裡查獲兩包安非他命?(答)在我身上。││││││(問)這兩包安非他命是跟誰買的?(答)是她幫我買的(手指被告庚○○)。(││││││問)這兩包安非他命是誰交付給你的?(答)是她(手指被告庚○○)。(││││││問)庚○○如何交付這兩包安非他命?(答)在大門口那邊,就拿給我。(││││││問)大門口是哪邊的大門口?(答)三和路那邊。(問)三和路哪邊的大門││││││口?查獲地點的大門口?(答)對。││││││(問)你有無交付毒品的代價給庚○○?(答)那時好久沒用了,不知道向誰拿,││││││問她(手指庚○○)有沒有,如有一些給我,我知道她有在用,問她還有沒││││││有,她說沒有了,我說幫我拿一下,因我要跟我朋友去唱歌,請她幫我去拿││││││一下,她叫個朋友幫我拿來,我等半個小時,她那個朋友我沒有見過,她的││││││那個朋友交給她(手指庚○○),庚○○再交給我,下來警察就在那邊。││││├─┼─────────────────────────────────────┤││││⑶│被告庚○○販賣之意圖││││├─┼─────────────────────────────────────┤│││││(問)你有無交付買毒品的錢給庚○○?(答)有啊,我錢要先給她,我給她3,00││││││0塊。(問)你在什麼地方把3,000塊交給她?(答)三和路那邊。(問)││││││你在三和路那邊,你有上樓到庚○○的住處嗎?(答)沒有進去,到門口就││││││把東西拿過來。(問)你說的大門指得是庚○○住處的鐵門?(答)對。││││││(問)3,000塊是經過殺價還是原來的價格?(答)有殺價。她本來說要4,000,││││││我跟她說3,000,我很少用,算不要給我賺錢,她說沒有給我賺,就3,000││││││。(問)這4,000交易價格是誰去談的?(答)我跟她談的。(問)你跟她││││││用什麼談的?當面還是打電話?(答)打電話。(問)你打電話談的時候,││││││接電話是誰?(答)女孩子接的。│││├─┼─┴─────────────────────────────────────┤│││⒉│覆主詰問│││├─┼───────────────────────────────────────┤││││(問)你們被查獲後,警察是不是有要求你們再打電話?(答)有啊。(問)當時情況│││││?(答)我不太清楚,她叫我老婆打得。(問)你有聽到你老婆在電話中講什麼│││││?(答)沒有聽到,分開。│││││(問)你老婆打完電話後,是不是被告乙○○○就來到現場被警查獲?(答)那時分成│││││二組,我跟另一組去旁邊,他就叫我老婆跟他過去,我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⒊│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補充詢問│││├─┼───────────────────────────────────────┤││││(問)警詢中跟警察所言是否實在?(答)我也是講3,000。(問)(提示偵卷第13-1│││││6頁)?(答)我是說這兩包是我的,我沒有說三個人要怎樣。這個可以當面問│││││他就知道,我說是我自己的。警詢中講的電話沒有錯。這個筆錄有所出入,我在│││││那邊講的,他寫的都不一樣。│││││(問)警察有無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答)沒有,但我講的他寫出來│││││都不一樣。││├─┼─┴───────────────────────────────────────┤││㈡│辯護人反詰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補充詢問││├─┼─┬───────────────────────────────────────┤│││⒈│反詰問部分(僅被告庚○○辯護人為反詰問)│││├─┼─┬─────────────────────────────────────┤││││⑴│有關偵訊、審理指認被告庚○○之正確性部分││││├─┼─────────────────────────────────────┤│││││(問)請求提示本院卷第144頁,你在97年6月2日檢察官面前有提到毒品是跟一││││││個女孩子,檢察官問你說小玲就是庚○○,你說那個不認識,你不認識?(││││││提示)(答)那時候沒有看清楚,不常見,只有見過一、二次面。(問)那││││││天你跟檢察官說小玲跟這個不太像,小妹是長的比較高,有無說過這些話?││││││(答)有。(問)所以當天你跟檢察官說賣毒品給你的並不是庚○○,是不││││││是這個意思?(答)不是這個意思,我覺得有像而已,那時只見過一、二次││││││面,不好意思看清楚。││││││(問)被查獲當天有無看到庚○○嗎?直到檢察官做筆錄時,有無見到庚○○?(││││││答)沒有看到,她那天打扮有點像比較年輕,我心裡想應該是。(問)你被││││││查獲當天,並沒有辦法確認是不是庚○○賣毒品給你?(答)對,不大確認││││││。││││││(問)查獲當天到今天已經距離一年以上,為何今日可以確認是庚○○?(答)因││││││為那時女孩子只有她一個,且看起來有點像,我想應該是她。││││├─┼─────────────────────────────────────┤││││⑵│本案當天拿取毒品之過程情形││││├─┼─────────────────────────────────────┤│││││(問)你當天是去那個地址?(答)三和路那裡有一家全國電子,確實住址我忘記││││││了。(問)那裡是幾樓?(答)二樓。││││││(問)交付毒品給你的人,你有見到她的面嗎?(答)沒有,她只有手伸出來,我││││││就把東西拿走。(問)交付當時,有無交談?(答)沒有。(問)當時你有││││││無辦法確認交付毒品給你的是誰?(答)當時沒有看很清楚。││││││(問)你去取毒品時,有無先打電話聯絡?(答)有,我用我老婆甲○○的電話。││││││(問)對方的電話你是否記得?(答)忘記了,那麼久了。(問)電話溝通││││││後,你們交談內容?(答)女生回話,我問她你那邊有沒有東西,她說已經││││││用完了,我說我朋友要一起去唱歌,能不能幫我拿一下,她就說好,她說她││││││問一問再過來拿。│││├─┼─┴─────────────────────────────────────┤│││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補充詢問(僅被告庚○○辯護人為補充詢問)│││├─┼───────────────────────────────────────┤││││(問)什麼時候感染HIV?(答)一年。(問)對你的健康有何影響?(答)是自己│││││在想應該活不久。│││││(問)有無讓你記憶變差?(答)目前沒有。││├─┼─┴───────────────────────────────────────┤││㈢│本院補充訊問‧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補充詢問││├─┼─┬───────────────────────────────────────┤│││⒈│補充訊問│││├─┼─┬─────────────────────────────────────┤││││⑴│撥打電話聯絡購買毒品過程之確認││││├─┼─────────────────────────────────────┤│││││(問)你那天打電話給那個女的,也就是接電話的那個女的,你以前見過面沒有?││││││在打電話之前有無見過?(答)那個電話中我不曉得。(問)電話是誰給你││││││的?(答)我老婆抄的,她應該是跟她抄的(頭比向庚○○方向)這個要問││││││她才清楚。││││││(問)你去的二樓她的家是什麼門?(答)鐵門。(問)二樓還三樓?(答)好像││││││是二樓。││││││(…下欄⑵、問、問所示之訊問…)││││││(問)你在二樓等多久?(答)很久,在外面,從打完電話到拿到安非他命差不三││││││、四十分鐘。(問)你是不是拿到後下來,馬上被警察抓到?(答)是。││││││(問)你打完電話給那個女的,打完後,你就上二樓了嗎?(答)沒有,到了時還││││││要再打,我在樓下等,等她打電話過來說好了,那時是打我的電話,電話號││││││我忘了。││││││(問)為何不是打你太太的電話?(答)因為我要去拿。(問)你有給對方電話碼││││││?(答)對。(問)你當時的電話是不是0000000000?(答)不是。那時在││││││察局有寫,現在忘記了。(問)你先用誰的電話打?(答)先用我太太的電││││││話。││││││(…下欄⑵、問所示之訊問…)││││││(問)依照通聯紀錄,在當天下午4點多,你在警詢中所講的電話有打給這個女的││││││,你是否記得那通電話是什麼事?(答)忘記了。(問)後來你要上去拿毒││││││品,是那個女的打電話給你嗎?(答)對。││││││(問)你在偵查中在8月27日曾說「有朋友介紹庚○○在賣毒品,所以我太太打電││││││話給他,一起到三和路庚○○住處,在她住處敲三下...」等話,照你在偵││││││查中的說法,並不是在電話中談3,000塊、4,000塊,而是到那邊與對方在門││││││縫中交談,跟你今日所言不符,有何意見?(逐字告以筆錄內容)(答)應││││││該是電話中談的。││││││(問)有無敲三下這件事情?(答)有。是我跟那個女孩子講的。││││├─┼─────────────────────────────────────┤││││⑵│對主詰問證述之調貨部分之證言之確認(有無目擊送貨者)││││├─┼─────────────────────────────────────┤│││││(問)你剛才說對方叫你等一下,後來有人拿東西過來給那女的,那女的再把東西││││││交給你,可是你又說那個女的是從門縫裡面把東西交給你,你有看到有人把││││││東西送過來的地方嗎?(答)那個處所很多人出入,不曉得是送東西還是怎││││││樣。我無法確認,那邊好像住很多人。││││││(問)你到底有無看到送安非他命過來的人?你到底認不認識那個人?(答)不認││││││識,沒有見過。││││││(…上欄⑴、問至問所示之訊問…)││││││(問)你看到人來人往是在一樓看到的?(答)對。(問)從一樓上去的人,是不││││││是到二樓那邊,你也不知道?(答)我看不到。│││├─┼─┴─────────────────────────────────────┤│││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補充詢問│││├─┼─┬─────────────────────────────────────┤││││⑴│與被告乙○○○之熟識程度與交情││││├─┼─────────────────────────────────────┤│││││(問)你有無見過乙○○○?(答)見過,喝美沙酮見過。(問)知道他叫東波?││││││有無叫過他東波?(答)沒有,我老婆也不知道他名字。││││││(問)你有跟他打過架嗎?(答)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我還有欠他錢。(問)你太││││││太認不認識他?(答)也是那邊見的。││││││(問)你知道他跟你接電話那個女生的關係?(答)他們一起去喝美沙酮,就是見││││││到他們二個。(問)是不是現在在庭的二位被告?(答)是。││││├─┼─────────────────────────────────────┤││││⑵│購買本案查獲毒品過程有無見到乙○○○││││├─┼─────────────────────────────────────┤│││││(問)當天你去拿毒品時,你在一樓等時,有無見到乙○○○上去?(答)沒有看到││││││他出入。(問)你是知道他被抓後才看到他?(答)對。││││├─┼─────────────────────────────────────┤││││⑶│有關本案查獲毒品之市價、偵訊筆錄之任意性││││├─┼─────────────────────────────────────┤│││││(問)你是電話中講3,000塊、4,000塊?(答)電話中。(問)那時那兩包一般││││││在外面買多少錢?(答)可能要4,000塊。││││││(…檢察官補充詢問部分,參見本表編號三、㈠、⒊所示…)││││││(問)檢察官有無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答)沒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