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4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四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本金壹拾玖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向聲請人申請「償勝金」借款30萬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償勝金約定書」及「償勝金應行注意事項」,詎料相對人於申辦貸款後即未依約正常繳納帳款,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止,共累248438元未為清償,依注意事項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