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71號
原 告 陳鈴曲
被 告 邱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僅據
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36,636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