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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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楊鎮欽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謝安青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安青
法官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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