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趙殿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秋魁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