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53號
原告  戴金德
前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俊良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黃俊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680元(本件訟訴標的
為4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
,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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