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11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楊程緯
複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吳尚潔
       吳振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
一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吳尚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玖佰捌拾叁元,及如附
表二所載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五十六,餘由被告吳尚潔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5,744元,及如附表三所載
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吳尚潔應給付原告108,983元,
及如附表四所載利息、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聲明為
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吳尚潔於民國93年至99年間,以被告吳振聲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共11筆
,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704元(其中被告吳振聲
連帶保證之部分為144,483元),並約定自借款人即被告吳
尚潔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1年之日起,按年
金法分132期按月攤還本息。倘被告吳尚潔不依約償還本息
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
付違約金。詎被告吳尚潔自就讀學校完成學業後,並未依約
償還,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尚欠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清
償,被告吳振聲為連帶保證人,就其中134,026元債務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與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為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就學
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放款借據、支付命令確定證明
書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等為證,被
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
,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
8條前段、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
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
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
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
,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
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可資參照。查被告吳尚潔與原告簽訂本件借款契約,被告吳
振聲則就被告吳尚潔對於原告之借款債務其中144,483元部
分與原告簽訂連帶保證契約,今被告吳尚潔未依約清償,被
告吳振聲自應就其保證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
依其與被告2人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及
請求被告吳尚潔支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哲瑜
附表一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民國)││(民國)││
├─┼─────┼─────────┼───┼──────────┼──────┤
│1│16,470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2│26,927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按借款利率│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3│22,634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4│22,634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5│22,701元├─────────┼───┼──────────┤│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
│6│22,660元│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2.83│至清償日止││
└─┴─────┴─────────┴───┴──────────┴──────┘
附表二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民國)││(民國)││
├─┼─────┼─────────┼───┼──────────┼──────┤
│1│25,770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2│25,770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按借款利率│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3│25,770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4│25,770元│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自101年3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4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5│5,903元├─────────┼───┼──────────┤│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附表三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民國)││(民國)││
├─┼─────┼─────────┼───┼──────────┼──────┤
│1│18,188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2│26,927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按借款利率│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3│22,634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4│22,634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5│22,701元├─────────┼───┼──────────┤│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
│6│22,660元│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附表四
┌─┬─────┬─────────────┬─────────────────┐
│編││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結欠本金├─────────┬───┼──────────┬──────┤
│號│(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民國)││(民國)││
├─┼─────┼─────────┼───┼──────────┼──────┤
│1│25,770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逾期6個月以│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10│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逾期6個月│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以上者,就超│
├─┼─────┼─────────┼───┼──────────┤過6個月部分│
│2│25,770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按借款利率│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3│25,770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4│25,770元│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自101年2月4日起│百分之│自101年3月5日起至││
│││至101年11月6日止│1.83│101年11月6日止││
│5│5,903元├─────────┼───┼──────────┤│
│││自101年11月7日起│百分之│自101年11月7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2.83│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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