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494號
上 訴 人 林永祥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1月17日第1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4萬4,18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