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1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莫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
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