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75號
原   告  廖玫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佳蓉 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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