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韋成選任辯護人鐘耀盛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韋成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賴韋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予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莊明達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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