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被告之母 楊竹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 賴韋成 之母,具狀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本院101年訴字第273號判決表示不服,請求上訴。惟查受判決人以外之第三人,有上訴權者,法律有明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至第347條),但被告之母並不在其列。其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且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規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被告本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