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19號上訴人 林繁夫 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法定代理人 邱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計算式:15,000《元》×12《月》×10《年》《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計算定期給付之存續期間》=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