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藍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藍家豪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1年9月2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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