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3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藝修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藝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藝修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林藝修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4月2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3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1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2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