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長谷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鍾正光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長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長谷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七條、第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因應業務需要,於民國101年6月18日經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組織章程,並經報請教育部以10
1年6月26日臺社(四)字第1010119839號函同意變更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之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01年6月18日董事會會議記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101年6月26日臺社
(四)字第1010119839號函等各乙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開基金會捐助章程為如附表之「修正後條文」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