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嚴聰文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嚴聰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嚴聰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7月、8月確定後,並於民國100年2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069121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11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24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