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766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被 告 黃祥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合計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