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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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18號
原 告 杜貴瀛
原告與被告 李國祥 (原名 李良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