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8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8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王子信
       曾孝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壹拾元
,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復按訴訟標的之
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北市○○區○○段0
○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段0○段
0000○號房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該
所有權移轉登記,其目的在除去被告間就上開房地所為贈與
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以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除
其請求除去法律關係之標的價額,低於其債權額,應以該標
的之價額為準外,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債權
額為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
庭決議、101年度臺抗字第77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查,本
件原告對被告王子信之債權額,依原告提出之本院96年度促
字第48456號支付命令所示,係新臺幣(下同)317,799元,
及其中本金308,970元自民國9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0%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詳見本院卷第11頁支付命令
),則計算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債權額顯已逾90萬元,
參以原告具狀聲請假處分時陳明其本件債權金額計算至108
年12月30日止為920,113元(見本院卷第41至44頁),應認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20,113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130元
,而原告僅繳納裁判費3,42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710元。
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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