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99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景明
萬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君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智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零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
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