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5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 鄧思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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