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補字第9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