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6281號
原 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東龍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龍水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