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6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16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0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元自民國95年3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墊款本金、利息、費用明細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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