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被告寶樺電子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樺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崑寶 被告 呂博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編號1、2借款之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自111年1月6日起至111年5月5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關於編號3、4借款之違約金部分,應更正為「自111年1月6日起至111年5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自111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