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9號原告 吳健一 被告 戴寶琴
吳政洋 吳政烜 吳健樑 上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05,820元(計算方式:
公告現值6,500元/㎡×土地面積8,065.12㎡×原告之應有部分1/4=13,105,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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