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1號原告 吳秋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品苗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萬9580元【詳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詳載被告洪品苗之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為送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一併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以及補正被告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