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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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0號原告 許英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大作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7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