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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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余邦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宇豐 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