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
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被訴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 簡靖鋒 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逃匿,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蔡守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