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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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六八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住訴訟代理人 吳再生 住台北市○○○路○○○號被告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九樓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東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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