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二二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張永昌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群亨國際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捌佰貳拾柒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肆仟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肆拾陸元,折合新臺幣捌仟捌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__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B書記官郭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