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九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五○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支票│申報權利│││││(新台幣)│號碼│屆滿日│├────┼──────┼───────┼──────┼───┼────┤│甲○○│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九月三│四千七百八十│ON七│八十九年│││支庫│十日│元│八三三│四月五日││││││二○二│││││││││├────┼──────┼───────┼──────┼───┼────┤│甲○○│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九月三│二千八百元│ON七│八十九年│││支庫│十日││八三三│四月五日││││││二○九│││││││││├────┼──────┼───────┼──────┼───┼────┤│甲○○│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九月三│一千四百元│ON七│八十九年│││支庫│十日││八三三│四月五日││││││二二一│││││││││├────┼──────┼───────┼──────┼───┼────┤│甲○○│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十月廿│二千零八十元│ON七│八十九年│││支庫│日││八三三│五月四日││││││二二三│││││││││├────┼──────┼───────┼──────┼───┼────┤│甲○○│合作金庫忠孝│八十八年九月三│五千五百一十│ON七│八十九年│││支庫│十日│元│八三三│四月五日││││││二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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