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八0號
自訴人 鄭茂己 被告 呂正義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之自訴狀影本所載。
二、按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惟如逾期未補正者,其自訴之程序既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三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著有規定。
二、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致本院無從送達自訴狀繕本予被告,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院爰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命自訴人於五日內補正,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將裁定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均未補正,其自訴程式違背規定,揆諸上揭說明,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怡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