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催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催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催字第43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上二代理人丙○○
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4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1│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5年1月31日│200,000元│0000000│ 楊文 │││限公司 吳和枝 │行││││欽即││││││││益興││││││││行│├──┼─────────┼─────────┼───────────┼────────┼────────┼──┤│002│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5年1月31日│70,350元│0000000│楊文│││限公司吳和枝│行││││欽即││││││││益興││││││││行│├──┼─────────┼─────────┼───────────┼────────┼────────┼──┤│003│鈞堤營造工程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嘉義分│94年12月31日│12,600元│0000000│楊文│││限公司吳和枝│行││││欽即││││││││益興││││││││行│├──┼─────────┼─────────┼───────────┼────────┼────────┼──┤│004│ 葉雲香 │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4年11月27日│13,333元│0000000│ 楊柏 ││││行││││嘉│├──┼─────────┼─────────┼───────────┼────────┼────────┼──┤│005│葉雲香│合作金庫銀行嘉義分│94年12月27日│13,334元│0000000│楊柏││││行││││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育興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