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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