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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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己○○
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庚○○
汪玉蓮 律師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四七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曾文欣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李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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