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宣讌上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參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及無法與前述毒品析離之包裝袋共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宣讌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為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等案,經本院以民國100年度毒聲字第39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小包(毛重各0.23公克、0.73公克,毛重共0.96公克),經檢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1份在卷足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鐘宣讌前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3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毛重共0.96公克,1小包毛重0.23公克,1小包毛重0.73公克,【取1小包檢驗,標示毛重0.73公克,實際驗得毛重
0.729公克,驗前淨重0.48公克,檢驗耗損量0.01公克,驗餘淨重0.47公克】),經送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R00-0000-000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毒品檢體送驗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扣案物採證照片5張等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卷第13至16頁、第22至24頁、第50至52頁),應堪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上開白色粉末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附表:
┌─┬──────┬─────┬────┬─────┬───────────┬─────┐│編│施用時間│施用毒品│查獲時間│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備註││號├──────┤├────┤│││││施用地點││查獲地點││││├─┼──────┼─────┼────┼─────┼───────────┼─────┤│1.│民國100年2│第二級毒品│100年2│││臺灣桃園地│││月18日凌晨某│甲基安非他│月18日晚│││方法院檢察│││時│命│間11時10│││署100年度││├──────┤│分許│││毒偵字第88│││桃園縣中壢市│├────┤││8號│││中平路16號福││桃園縣中││││││隆假期旅店21││壢市中平││││││8號房內││路16號福││││││││隆假期旅││││││││店218號││││││││房內││││├─┼──────┼─────┼────┼─────┼───────────┼─────┤│2.│100年4月12│第一級毒品│100年4│塑膠吸食器││臺灣桃園地│││日上午6、7│海洛因、第│月12日上│7支││方法院檢察│││時許│二級毒品甲│午10時30│││署100年度││││基安非他命│分許│││毒偵字第17││├──────┤├────┤││84號│││桃園縣桃園市││桃園縣桃││││││中正路393號││園市中正││││││喜悅賓館4樓││路393號││││││503室││喜悅賓館││││││││4樓503││││││││室││││├─┼──────┼─────┼────┼─────┼───────────┼─────┤│3.│100年4月23│第一級毒品│100年4│海洛因2包│檢出含海洛因成分,(1│臺灣桃園地│││日上午10時許│海洛因、第│月24日下││小包0.23公克,1小包0.│方法院檢察││││二級毒品甲│午4時20││73公克,毛重共0.96公克│署100年度││├──────┤基安非他命│分許││【取1小包檢驗,標示毛│毒偵字第19│││桃園縣桃園市│├────┤│重0.73公克,實際驗得毛│53號│││三民路上某公││桃園縣八││重0.729公克,驗前淨重││││園廁所內││德市和平││0.48公克,檢驗耗損量0.││││││路頂喬巷││01公克,驗餘淨重0.47公││││││25號前││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