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投刑簡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投刑簡字第264號被告 陳家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投刑簡字第264號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戶籍地雖仍設在南投縣○○鎮○○路○○○號,然其現已未居住於上址,實際之現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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