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家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家榮犯如附表所示貳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楊家榮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宣告有期徒刑6月部分,於民國100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該二罪本應依數罪併罰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所科處之有期徒刑,縱已經執行完畢,但就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仍應認該罪尚未執行完畢。
是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綺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森林法│毒品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併科罰金新臺幣38292│有期徒刑8月.││││元│││├────────┼──────────┼──────────┼──────────┤││││││犯罪日期│100年5月16日│100年8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偵字第0│南投地檢101年撤緩毒│││年度案號│01953號│偵字第000091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100年訴字第000317號│101年訴字第0003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0000000│0000000││├───┼────┼──────────┼──────────┼──────────┤││││││││法院│南投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訴字第000317號│101年台上字第005374│││判決│││號│││├────┼──────────┼──────────┼──────────┤││判決│0000000│0000000││││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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