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志斌 相對人 林彩勤
周龍城 周龍喜 周龍財 周龍發 周明建 周明雄 周子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叁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周水樹 (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南投縣○里鎮○○路九之二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業於九十八年八月五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上開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