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0號聲請人 江國煌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施春明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事項(相對人施春明所有土地之地號為556-6地號,聲請狀誤植為566-6地號)。
(二)請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施春明一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相對人,必須是抵押物之現在所有權人)。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