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蔡得謙選任辯護人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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