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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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五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審理期日中否認犯罪,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